根据自然资源部《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[自然资发〔2023〕193号]的文件要求:
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,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,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。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,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,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。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、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,结合城乡融合、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、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,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。

从上文的规定可以看出,城镇建设用地还是要集中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,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是可以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,但是不能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,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。

最后修改:2024 年 07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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