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村庄规划时,一般会按用地类别将村域划分不同的规划分区,如农田保护区、生态控制区、乡村发展区等,根据规划分区的不同,明确其管制规则。
一、农田保护区
1.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,建房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;
2.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;
3.禁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。农业投入品生产者、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、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,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;
4.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、有色金属冶炼、化工、焦化、电镀、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;
5.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,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;
6.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;
7.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:(1)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;(2)闲置、荒芜耕地;(3)建窑、建房、建坟;(4)擅自挖沙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; (5)排放污染性的废水、废气,堆放固体废弃物;(6)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、农药;(7)毁坏水利排灌设施;
二、生态控制区
1.该区域除允许类项目外,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,严禁各类房地产、娱乐场所、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,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;
2.禁止开展一切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,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;
3.禁止新建制革、化工、印染、电镀、酿造、水泥、石棉、玻璃等污染严重的项目;
4.禁止新建、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;
5.禁止设置剧毒物质、危险化学品的贮存、输送设施;
6.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;
7.主要水体保护范围内既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设施全部整改达标,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,依法依规关闭拆除。(1)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;(2)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;(3)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。8.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。
三、村庄建设区
1.禁止布局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、重污染项目;
2.禁止新建化工、印染、水泥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;
3.禁止新建、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;
4.禁止占用宅基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建设农房 ;
5.垃圾收集点、公厕、污水处理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及综合服务站、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,村民不得随意占用。
四、一般农业区
1.禁止新建农药原药等石化化工项目;
2.禁止新建及扩建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等电力项目;
3.严禁在二十五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;
4.禁止建窑、建房或者擅自采矿、挖沙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;
5.禁止三类工业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新建、改建、扩建,现有企业应逐步关闭搬迁;
6.禁止二类工业新建、扩建,现有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进行,并须符合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;
7.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工矿、宅基地等用地开垦或复垦为耕地的,禁止改作其他用途。
五、林业发展区
1.未经批准,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林建设;
2.禁止现有采用消耗林木资源发展食用菌的项目;
3.禁止采运古树名木、珍稀植物和受保护的其他植物;
4.不得种植桉树等高耗水速生林;
5.禁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;
6.禁止采伐公益林(国家二级、国家三级和省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)
7.禁止毁林、毁草、烧山开垦。